金善化妆学校违反消法,退赔费用不答应【 完毕未解决

  •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不予退款
  • [投诉要求] 退款,作出处罚
  • [投诉金额] 3980元
  • [投诉对象] 济南金善

2025年6月8日我报名了金善化妆学校,开课后我发现实际与宣传一点都不符,想要退款,但机构却拒绝退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诉求是退赔费用,申请将费用退还。

  • [投诉解决状态] 完毕未解决
  • [用户发起投诉] 2025-06-1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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