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25年4月21日签订的《学员入学协议》;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培训费2340元 事实理由: 2025年4月21日下午报名参加白云区广州大道北2148号富和花园街商业楼五楼广州天时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化妆造型设计创研班,宣传班级人数:12-15人,教学模式:一对一辅导小班制教学。
当天下午通过支付宝缴费2340元,签订《学员入学协议》,及一张填给老师的基本信息资料表约定由4月22日开始正式上课。校方以广州市久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据一张及签订《学员入学协议》一式一份,收款方为:广州天时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缴费当天下午校方带领原告进入班级认识老师,熟悉环境,大约16点30分左右校方发放了校方免费配送的工具及产品,授课老师讲解了时长10分钟左右,实际开班人数已达22人超出宣传的小班制教学人数,与宣传不符,该班级已开课一周。
原告于4月22日上午8点50分左右与校方协商将课程更换为个人私教一对一化妆课程,经办老师说已缴费不换不退,协议上有写,而且以已发放免费的工具和产品,课也上了,沟通过程中,被告告知该老师,校方发放的工具及产品还在课室未使用,报名当天离开学校前有咨询科室老师、同学发放的工具及产品是否需要带走,她们告知放在座位下即可,故并无带离学校,4月21日并无正式上课,老师讲解了10分钟左右如何在纸上画眉毛,如要扣这个,可以扣除,校方不同意。
首先,校方开设的化妆造型设计创研班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没有履行承诺,班级人数已超出宣传小班制人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其次,校方只开收据,无发票,其收据不具备法律效应,且不退不换是不公*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根据《民典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不公平,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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