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金善化妆学校退费不合理及霸王条款投诉* 投诉人:宫恩香,身份证号370881*********024,联系电话:10*******72 被投诉人:金善化妆学校地址:市历城区好兰朵大厦4楼418
一、投诉事由:本人于2025年6月8日在金善化妆学校报名[课程名称]全日制班,缴纳费用3980元(收款收据编号00***15 )。报名后,因[说明你要退费的合理原因,比如个人突发状况无法继续学习等],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学校却依据服务协议中“因乙方个人原因停止学习的,需扣除总学费的30%违约金”条款,要求扣除高额费用,此行为存在诸多不合理及霸王条款问题,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故投诉维权。
二、不合理及霸王条款依据 (一)违约金约定不合理 服务协议中“因乙方个人原因停止学习,需扣除总学费30%违约金” ,属于不合理约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学校未提供与30%违约金匹配的实际损失证据,且该比例明显过高,超出合理范围,属于排除消费者公*退费权利的霸王条款 。 (二)违反无理由退款等规则 即便协议有上述约定,依据消费维权相关规则,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在未实际产生大量合理费用(本人[说明实际上课情况,比如仅报名未上课、仅上少量课程等],未产生对应高额成本)时,有权无理由要求合理退费 。学校仅以格式条款为由扣30%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与合理基础。
三、诉求 1. 要求金善化妆学校取消不合理的30%违约金扣除条款,退还本人[应退金额,若未上课可主张全额,若上部分课可按实际未消费比例算]元费用。 2. 规范其服务协议内容,去除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证据清单 1. 金善化妆学校收款收据(编号00***15 ),证明缴费及课程报名情况。 2. 服务协议(编号00***93 ),证明双方约定及不合理条款内容。 3. [其他证据,比如与学校沟通退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有可补充] 投诉人:宫恩香 日期:2025年6月15日

发表评论
最近发表
标签列表